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 ㎡,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m³;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 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延时时间为 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 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 7min。
2.1.9 浸渍时间: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0 泄压口: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二、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 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 倍,并不得低于 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 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 5℃增加 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 1℃增加 2%。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7min,并应在前 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 30%。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1.5min。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3.3.3.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实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3.3.3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 45°。
四、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m;
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5m;
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m。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5m。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2015 年真题】某 5 层数据计算机房,层高 5m,每层有 1200 ㎡的大空间计算机用房,设置 IG541 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保护。该建筑的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最少应划分为( )个。
A.5 B.6 C.8 D.10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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