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防火间距:风力二、三级,20 分钟未采取相应措施,火灾不从着火建筑物蔓延至邻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受: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与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与高度、气象条件。
(一)防止火灾蔓延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 6m~10m 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6m。(火灾规模)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灭火需求)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距
注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5%。
注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注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注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注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注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注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注 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注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注 2: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注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注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注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注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注 2、3 的规定。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不应小于 10m)。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 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 10m。
3.4.6 总容量不大于 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
(3)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例题】某厂区内两座厂房相邻布置,耐火等级均为二级,一座为电解食盐水厂房,一座为氢氧化钠溶液提纯车间,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A.10m B.12m C.13m D.14m
【答案】B
【例题】某化肥厂内两座厂房相邻布置,一座为氢氮气压缩厂房,一座为供水厂房,其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则两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
A.不限 B.不应小于 3.5m C.不应小于 4m D.不应小于 6m
【答案】A
【例题】下列关于厂房的防火间距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类厂房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B.甲类厂房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建筑不应小于 50m
C.多层丁类厂房与单层戊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可以按规定减 2m
D.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答案】D
【例题】下列关于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两座相邻丙类仓库,其中较高的仓库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B.为丙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锅炉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C.两相邻企业通过厂区围墙分隔,甲厂的空分车间与围墙的间距为 5m,乙厂的甲醇合成厂房与围墙的间距为 5m
D.某单层戊类厂房与某多层戊类仓库的间距可以按规定减少 2m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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