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1.1 燃烧条件
可燃物:气、液、固。
引火源:明火、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
氧化剂: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
1.2 燃烧类型及其特点
一、按燃烧发生瞬间的特点分类
1)着火:可燃物与空气共存,当达到某一温度,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
①点燃:使用外部热源使混合气体局部受到强烈加热而着火;
②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分为热自燃和化学自燃。
2)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更多完整讲义请进入考试网消防工程师频道
消防工程师报名咨询,学习资料下载,关注资讯动态请加学习群:696010159 更有老师为你答疑解惑
二、按燃烧物形态分类
(一)气体燃烧
1)扩散燃烧
可燃性气体与氧化剂互相扩散,边混合边燃烧,燃烧速度的快慢由物理混合速度决定;
燃烧比较稳定,扩散火焰不运动。
2)预混燃烧
可燃气体预先同氧化剂混合后的燃烧;
燃烧反应快,温度高,火焰传播速度快;
从管口喷出燃烧,流速过大会脱火,流速过小会回火。
(二)液体燃烧
液体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并不是液体本身在燃烧,而是蒸发出来的蒸气燃烧。
液态烃类燃烧时,通常具有橘色火焰并产生碳烟。
醇类燃烧时,通常具有透明的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碳烟。
某些醚类燃烧时,液体表面伴有明显的沸腾状含有水分、粘度较大的重质石油产品燃烧时,有可能产生沸溢现象和喷溅现象。
(三)固体燃烧
1)蒸发燃烧:某些可燃固体在受热时,先熔融蒸发(或升华),再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蒸发燃烧。
2)表面燃烧:某些可燃固体的燃烧反应是在其表面由氧和物质直接作用而发生的,称为表面燃烧,这是一种无火焰燃烧。
3)分解燃烧:某些可燃固体在受热时,先发生热分解,再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分解燃烧。
4)阴燃:是发生在气固交界面的一种缓慢、低温的无焰燃烧。
5)爆炸:可燃固体或其分解析出的可燃挥发分遇火源所发生的爆炸式燃烧,主要包括可燃粉尘爆炸、炸药爆炸、轰燃等。
三、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闪点
①定义: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
②意义:闪点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③在消防上的应用: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
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2)燃点
①定义: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②燃点与闪点的关系:
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 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
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时,一般用闪点。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3)自燃点
①定义: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②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
可燃物种类,自燃点越低,危险性就越大;
液体、气体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固体自燃点,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