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一)报警传输网络
1.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2.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
(二)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为保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应通过报警监控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其通信协议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 26875.3的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报警按钮或其他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宜采用数据接口的方式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不具备数据接口的,可采用开关量接口方式进行连接。远程监控系统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设置火警信息终端,以便指挥中心及时获取火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专线(网)进行。远程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信息查询接口,以便消防部门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查询。远程监控系统为联网用户设置信息服务接口。
五、系统设置与设备配置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监控中心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且宜设置在比较安全的部位;监控中心不能布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处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周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一般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六、系统的电源要求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与其它他外接备用电源也应直接连接。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当主电源恢复时,也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上。主电源与备电源的切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 h。
七、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一)网络安全要求
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能保证网络连接安全。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二)应用安全要求
数据库服务器有备份功能。监控中心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备份应急接收功能。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有系统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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