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系统形式的选择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大型汽车库等。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其它危险场所,灭火优越性非常明显。泡沫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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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4)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
7.泡沫炮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室外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区域;
(2)大空间室内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4)烃类液体卧式储罐与小型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
8.泡沫枪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小型烃类液体卧式与立式储罐;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流散火灾;
(3)小面积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9.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保护面积不大于200㎡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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