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下、半地下空间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不仅会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而甲、乙类厂房由于其所使用或生产的物品的性质,如果发生火灾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2)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若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不利于消防救援。
2.中间仓库
为满足厂房的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如不隔开单独存放,在发生火灾时,则会相互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更大损失,故控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用量。但由于生产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对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其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放宽为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应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2)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中间仓库最好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产生爆炸事故时,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性能,故要采用有一定抗爆强度的防爆墙。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的压力作用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墙体。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若发生爆炸,在泄压墙面或其他泄压设施还未来得及泄压以前,在数毫秒内,其他各墙已承受了内部压力,因此防爆墙的具体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几种: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夹砂钢木板。
4.变、配电所
(1)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甲级窗。
5.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
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是某一工厂或生产过程的重要指挥、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国内外许多工厂的总控制室,一般都单独建造。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观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增加造价,还给使用带来不便。所以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控制室的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防爆墙。
6.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产生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近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减弱其破坏力。
(2)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防爆房间,尽量靠外墙布置,这样泄压面积容易解决,也便于灭火救援。
(3)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类生产设置在底层及其中间各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将其设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宜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或在防火墙作双门斗,尽量使两个门错开,用门斗来减弱爆炸冲击波的威力,缩小爆炸影响范围。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以此缓冲爆炸冲击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对疏散楼梯间的影响。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
(5)生产、使用或储存相同爆炸物品的房间,应尽量集中在一个区域,这样便于对防火墙等防爆建筑结构的处理。性质不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应分开设置,如乙炔与氧气必须分开。
7.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 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 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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