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3-7中的规定。
表2-3-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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