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应用需求,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同时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络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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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的设计原则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系统具有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一)实时性
通过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准确地将报警监控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经监控中心确认后将火警信息传送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将故障信息等其他报警监控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在处理报警信息过程中,应体现火警优先的原则。
(二)适用性
系统提供详实的入网单位及其建筑消防设施信息,为消防部门防火及灭火救援提供有效服务。系统对用户实施主动巡检,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通知有关单位和消防部门。系统可以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联网单位的动态数据。
(三)安全性
系统必须在合理的访问控制机制下运行。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用户的权限分配应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并做到角色分离。对系统的用户活动等安全相关事件做好日志记录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工作。
(四)可扩展性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具备可扩展性。
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对各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实施远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实现快速处置,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使其能够在火灾防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主要功能
能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能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能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二)主要性能要求
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2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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