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一)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
1.设置要求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孔口出流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2.容积计算
水池的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一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3/h);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物 |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
火灾延续时间(h) | ||
建筑物 |
工业建筑 |
仓库 |
甲、乙、丙类仓库 |
3.0 |
丁、戊类仓库 |
2.0 |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 |
3.0 | ||
丁、戊类厂房 |
2.0 | |||
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 |
3.0 | |
其他公共建筑 |
2.0 | |||
住宅 |
| |||
人防工程 |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 |
1.0 |
|
|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2 |
2.0 |
|
地铁车站 |
| |
构筑物 |
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的工艺装置 |
- |
3.0 |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 |
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 |
6.0 | |
其他储罐 |
4.0 | ||
覆土油罐 | |||
液化烃储罐、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液氨储罐 |
6.0 | ||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
3.0 | ||
变电站 |
2.0 | ||
装卸油品码头 |
甲、乙类可燃液体 |
6.0 | |
甲、乙类可燃液体 |
4.0 | ||
海港油品码头 |
6.0 | ||
河港油品码头 |
4.0 | ||
码头装卸区 |
2.0 | ||
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 |
6.0 | ||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
地上储气罐加气站 |
3.0 | |
埋地储气罐加气站 |
1.0 | ||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合建站 | |||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 |
粮食土圆囤、席穴囤 |
6.0 | |
棉、麻、毛、化纤奢华 | |||
稻草、麦秸、芦苇等 | |||
木材等 | |||
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 |
| ||
可燃气体储罐 |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OOm3,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3)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教材消防水池设置要求章节的第5)、6)、7)条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技术措施。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OO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②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③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④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⑤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①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OOm时,不应低于0.15MPa。
②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③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O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OMPa。
⑤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①~④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3)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4)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出设计流量的小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6)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7)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8)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前述有关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②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2018年报班推荐: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会不会改革、考试难度大不大?如何备考才能顺利通关,考试网校老师指导,直击重要考点>>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