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建、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表3给出了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2-5-3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等级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注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500 |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2500 | |
三级 |
1200 |
—— | |
四级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级 |
500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二、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及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2-5-4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5 的规定。
表2-5-4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单位:h)
木结构建筑的形式 |
普通木结构建筑 |
轻型木结构建筑 |
胶合木结构建筑 |
木结构组合建筑 | |
允许层数/层 |
2 |
3 |
1 |
3 |
7 |
允许建筑高度/m |
10 |
10 |
不限 |
15 |
24 |
表2-5-5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 |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 |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1 |
100 |
1800 |
2 |
80 |
900 |
3 |
60 |
600 |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以避免对人员可能处于睡眠状态的卧室等造成直接影响。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三、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甲级也没错,但规范原文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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