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成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4)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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