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性;(2)节能;(3)安全性。
2.平面疏散区域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并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1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l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放射式供电方
式;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应做好的日常检查有:
(1)系统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外观结构是否有破损。
(3)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光源熄灭、疏散指示方向更改或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4)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如果故障指示灯点亮,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5)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有故障。
(6)记录检查情况。
4.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和故障,相关人员还要应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立即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雏修情况应记入《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存档。
案例二
1.为保证疏散的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
(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和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
(3)靠近外墙设置,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门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
(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和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5)避免人流交叉。
(6)(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割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建筑灭火器使用和维护的正确方法: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和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外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规范规定。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灭火剂。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案例三
1.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有:
(1)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2)安全疏散设施。
(3)消防给水设施。
(4)防烟与排烟设施。
(5)消防供配电设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水喷雾灭火系统。
(9)细水雾灭火系统。
(10)泡沫灭火系统。
(11)气体灭火系统。
(12)干粉灭火系统。
(1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14)消防通讯设施。
(15)移动式灭火器材。
2.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工作原理:
(1)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和消防用水量。当火灾发生后,现场的人员可从设置在附近的消火栓箱内取出水带和水枪,将水带与消火栓栓口连接,接上水枪,打开消火栓的阀门,直接出水灭火。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系统设有消防泵,平时管网内压力较低。当火灾发生后,现场的人员可从设置在附近的消火栓箱内取出水带和水枪,将水带与消火栓栓口连接,接上水枪,打开消火栓的阀门,通知水泵房启动消防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的水压要求,从而消火栓可投入使用。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的压力较低,当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员打开最近的室外消火栓,将消防车与室外消火栓连接,从室外管网内吸水加入到消防车内,然后再利用消防车直接加压灭火,或者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内加压供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1)区域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1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消防电梯设置要点有:
(1)消防电梯的数量应依据规范按每层建筑面积确定,并宜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面积符合规范要求。
(3)电梯前室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或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电梯井及机房的围护结构应符合规范要求。
(4)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首层应设消防队员专用操作按钮;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高层民用建筑电梯前室门口还宜设挡水设施;轿厢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不超过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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