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验收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①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②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③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泡沫液现场取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④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⑤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⑥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⑦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规定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②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③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④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等的处理;
⑤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⑥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⑦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②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系统维护
•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和定期检查。
② 已建立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档案,并应具备规定的文件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
①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② 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③ 值班员职责。
④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每周
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按规定记录
每月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按规定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低、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 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 对摇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每半年
•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并应按规定记录。
每两年
每两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按规定记录;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的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 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 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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