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2.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 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该章在规定从业人员 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 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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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2.3《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 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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