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维护管理
二、灭火器维修不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1.报修条件: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维修年限。
2.送修规定:
1)水基型: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2)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一次送修量不超过总量1/4。
二、灭火器报废
1.报废情形
1)列入淘汰目录;
2)达到报废年限;
3)使用中严重损伤或重大缺陷;
4)维修时严重损伤、缺陷。
2.淘汰目录
1)酸碱型。
2)化学泡沫型。
3)倒置使用型。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
5)1211、1301。
3.报废年限
1)水基型:出厂满6年。
2)干粉、洁净气体:出厂满10年。
3)二氧化碳:出厂满12年。
4.严重损伤、缺陷
1)筒体、筒底严重锈蚀(大于总面积1/3)。
2)筒体明显发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极。
4)筒体平底。
5)手提式没有间歇喷射机极。
6)没有生产厂名和出厂年月。
7)筒体、器头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维修步骤:外观检查、拆卸及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出厂检验,建档。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逐个残余发形率测定,残余发形率不大于3%。
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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