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避难疏散设施
一、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
1.设置位置
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2.可供避难净面积
避难层的净面积,按5.0人/㎡计算。
3.疏散楼梯
在避难层分隔(选择继续疏散或避难)、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强制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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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设施
消防电梯出口、与线电话、应急广播、消火栓、消防卷盘、防烟设施、指示标志。
除设备用房外,不得用于其他功能。避难层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不同区域,设防烟前室。
5.5.2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不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不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不避难层区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它开口。
5.5.23-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二、病房楼的避难间(建觃5.5.24)
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间应设置避难间。
1.设置位置靠近楼梯间,2.00h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
护理单元不超过2个。合用前室不适合作避难间。2.可供避难净面积
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消防设施的配置入口设指示标志;
避难间设与线电话、应急广播、直接对外可开启的乙级防火窗或独立机械防烟设施(5.5.24-6)。
三、下沉式广场
1.开敞区域觃模
不同区域通向广场的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13m。
2.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不少于1部,总净宽度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
3.广场防风雨棚不得完全封闭,开口部位均匀布置;
开口面积不小于室外开敞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小于1.0m;
开口设百叶时,百叶有敁排烟面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60%设置。
4.使用功能人员疏散,疏散净面积不小于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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