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电气防火防爆要求及技术措施
发生电气火灾和爆炸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有易燃易爆物质和环境,其次有引燃条件。在生产场所的动力、照明、控制、保护、测量等系统和生活场所中的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在正常工作或事故中常常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的高温,这就具备了引燃或引爆条件。
一、防火防爆的检查内容
防火防爆措施是综合性的措施,包括选用合理的电气设备,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并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耐火设施,有完善的继电保护装置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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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置
变、配电站(室)是工业企业的动力枢纽,电气设备较多,而且有些设备工作时会产生火花和高温,因此变、配电站(室)的设置是电气设备合理布置的重要环节之一。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25m;距其它建筑物不应小于10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35m;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变压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级越低及危险物品储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间距也越大,必要时可加防火墙。
户内电压为10kV以上、总油量为60kg以下的充油设备,可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kg者,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0kg以上者,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隔内。10kV 及其以下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变电室与各级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最多只能有两面相连的墙与危险环境共用。
为了防止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火灾,开关、插销、熔断器、电热器具、照明器具、电焊设备和电动机等均应根据需要,适当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
(二)环境
1.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保持良好通风,使现场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和纤维浓度降低到无法引起火灾和爆炸。加强密封,减少和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的泄露。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储存容器、管道接头和阀门应严格密封,并经常巡视检测。
2.消除引燃物
对运行中能够产生火花、电弧和高温危险的电气设备和装置,不应放置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应该采用密封的防爆电器,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三)保护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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