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易燃易爆场所防火检查
第一节 工业建筑防爆
工业建筑防爆是指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合理地考虑建筑的布局及平面布置,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消除或减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粉尘的产生或积聚。防火检查中,通过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防爆泄压措施的设置、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变、配电所布置等进行检查,核实易燃易爆工业建筑防爆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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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
1.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主要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检查中主要判定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八章相关内容。
2.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分)控制室和相关设备用房的布置位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需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设备、疏散楼梯、办公室和休息室、排风设备在厂房内的布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3.00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5)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采取的防爆措施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检查要求为: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地面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当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严密,并采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实;地沟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不燃烧防火材料密封。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不得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设置隔油设施,避免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的液体遇火源后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并殃及相邻厂房。
(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高为150 mm~300mm漫坡;或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5)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设防雨水的遮挡等。
5.泄压设施的设置
主要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检查其泄压设施设置的有效性。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泄压设施的材质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3)泄压设施的设置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泄压设施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八章相关内容。
6.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的变、配电所的布置
变、配电所一般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以外,当确需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时,要考虑到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的互相影响。检查要求为:
(1)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得设置变、配电所。必须毗连时,变、配电所尽量靠近楼梯间和外墙布置。
(2)根据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变、配电所与之共用墙面的数量,共用隔墙和楼板为抹灰的实体和非燃烧体。
(3)当变、配电所为正压室且布置在1区、2区内时,室内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0.6m左右。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剖面图施工记录、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建筑层数、存在爆炸危险的物质、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等,根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八章的相关内容确定需要设置的泄压面积后,对照上述检查内容逐项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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