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3条。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处。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3)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4)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5)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的行为;(6)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七、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一次修订,八次修正。
(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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