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小于等于)1.5m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当住宅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先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
这个知识点是新教材删减了的知识点。老师认为不应该删减。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
生产类别 |
火灾危险性特征 |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甲 |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
1.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
乙 |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煤油灌桶间 |
丙 |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
丁 |
生产特征: |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 |
戊 |
生产特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 |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例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戊类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
生产类别 |
火灾危险性特征 |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甲 |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汽油,丙酮,丙烯,乙醚,酒精度为38度以上的白酒 |
乙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
丙 |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
丁 |
难燃烧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 |
不燃烧物品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例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划分。同时,为了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储存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重点归纳及相关依据: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5.民用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类别是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进行确定,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对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建筑中又以54m划分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建筑中又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三章相关内容。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 类 |
二 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民用建筑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它类型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相近,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检查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肯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的是按单层建筑、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例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为30.6m,座位区下都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为22.7m,对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的要求进行检查。
(3)在实际建筑防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例如,高层医疗建筑,考虑到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因此将其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是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Ⅰ、Ⅱ、Ⅲ、Ⅳ等四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四篇第八章相关内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名称 |
1 |
II |
III |
IV | |
汽车库 |
停车数量(辆)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总建筑面积S(m2) |
S>10000 |
5000<10000 |
2000<S≤5000 |
S≤2000 | |
修车库 |
车位数(个) |
>15 |
6~15 |
3~5 |
≤2 |
总建筑面积S(m2) |
S>3000 |
1000< S≤3000 |
500<S≤1000 |
S≤500 | |
停车场 |
停车数量(辆) |
>400 |
251~400 |
101~250 |
≤100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停车数量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值增加2倍
举例:原有数假设是5,增加2倍,应该表示为5+5×2
知识点: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了解消防设计时确定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确定建筑类别的基础数据后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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