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是影响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一般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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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火灾隐患及其判定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三)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2012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l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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