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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章节重点: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2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日]  【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3.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5.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6.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7.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8.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9.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10.发电厂的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确定。

  1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12.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规定的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4.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的物质)

  15.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二级,三级,四级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16.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17.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甲相同。

  18.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9

四级

14

9

10

12

  19.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20.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处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1.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民用建筑,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2.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23.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24.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民用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照四级确定。

  25.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是,仍不能减少。

  26.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机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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