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排烟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一)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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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二)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四)其他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内设一个排烟口,并应保证至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距离不大于30m。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建筑中不能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其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走道、地下室等不能利用外墙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
条件和部位 |
单位排烟量(m3/h·m2) |
换气次数(次/h) |
备注 | |
担负1个防烟分区 |
60 |
-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 |
室内净高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 | ||||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
120 |
-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 |
中庭 |
按周围场所最大排烟量 |
2倍 |
|
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 |
不应小于107000m3/h |
- |
|
二、车库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8.2.4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三、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
(1)防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时——其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规范规定的数值确定。
当计算值和规范数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还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满足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为25~30Pa。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时——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2)排烟
排烟设施适用范围: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干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º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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