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构造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附设在丙类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和通风空气调节 机房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除消防水泵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其他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要求
名称 |
防火构造要求 |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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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的内转角处。 ②防火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其中,楼梯间墙和电梯井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1.00h和0.75h。 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锅炉房外墙上外窗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
可燃物品库房、设备房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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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③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④地下室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 |
应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
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所采取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
①燃油锅炉房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甲级的防火门、窗;储油间与锅炉间之间的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②柴油发电机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储油间与发电机间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③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④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⑤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⑥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间距小于2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⑦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⑧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 |
穿过防火墙、隔墙、楼板的管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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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楼内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②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密实。
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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