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检测与验收
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对下列设备进行功能检测。
(一)点型感烟探测器检测
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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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型感温探测器检测
使用热源加热探测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移开热源,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状态。
(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检测
手动按下按钮,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直到启动部件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检测
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模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
(五)消防联动控制器检测
操作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使用,并能正确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主要内容
1.测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功能。
2.测试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要求
1.主、备电源转换试验进行1~3次。
2.控制器全部检验。
3.本案例中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超过100只,所以抽验比例为10%~20%;消火栓按钮抽验比例为5%~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1.5))
(八)火灾报警控制器验收要求
1.用尺测量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主电源要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2.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包括: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测试每个回路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九)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验收要求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不应小于1.5m;点型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倾斜安装不应大于45°。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判定标准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1.7))
四、注意事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过程中,应对照图纸观察检查系统内各设备和组件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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