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施工现场防火间距的要求: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名称间距 |
办公用房、宿舍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办公用房、宿舍 |
4 |
4 |
5 |
5 |
7 |
7 |
10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4 |
4 |
5 |
5 |
7 |
7 |
15 |
可燃材料库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7 |
7 |
7 |
7 |
7 |
10 |
10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7 |
7 |
7 |
7 |
10 |
10 |
12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10 |
10 |
10 |
10 |
10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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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建设工程的情景描述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防火间距的规定。但未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防火间距15米)
二、临时消防车道
要求: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对照建设工程的情景描述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临时消防车道的规定。
三、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需设置临时救援场地的施工现场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四、临时用房防火要求
1、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2、临时用房防火设计
(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②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③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④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⑤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⑥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⑧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②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③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④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①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②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在建工程防火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②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③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④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⑤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⑥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⑦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⑧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②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③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④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⑤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①高层建筑;
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①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②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③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四)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同步设置)
(3)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合理设置)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1)设置场所(有火灾危险的均需设置)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②动火作业场所;
③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④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⑤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设置要求
①灭火器的选择
灭火器 类 型 |
适 用 对 象 |
贮存环 境温度 |
使用 年限 |
清 水 |
A |
4 ~55 |
3(1) |
泡 沫 |
A、B |
4 ~55 |
3(1) |
ABC干粉 BC干粉 |
A、B、C、E B、C |
ˉ20 ~ 55 (贮压式) |
5(2) |
二氧化碳 |
B、C、E |
ˉ10 ~ 55 |
5(2) |
②灭火器最低配置
项目 |
固体物质火灾 |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 火灾 | ||
单具灭火器最 小灭火级别 |
单位灭火级别最 大保护面积m2/A |
单具灭火器 最小灭火级别 |
单位灭火级别最 大保护面积m2/B | |
易燃易爆危险品 存放及使用场所 |
3A |
50 |
89B |
0.5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3A |
50 |
89B |
0.5 |
临时动火作业点 |
2A |
50 |
55B |
0.5 |
可燃材料存放、 加工及使用场所 |
2A |
75 |
55B |
1.0 |
厨房操作间、 锅炉房 |
2A |
75 |
55B |
1.0 |
自备发电机房 |
2A |
75 |
55B |
1.0 |
变、配电房 |
2A |
75 |
55B |
1.0 |
办公用房、宿舍 |
1A |
100 |
— |
— |
③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④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灭火器配置场所 |
固体物质火灾 |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类火灾 |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
15 |
9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15 |
9 |
临时动火作业点 |
10 |
6 |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
20 |
12 |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
20 |
12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20 |
12 |
办公用房、宿舍等 |
25 |
— |
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2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
火灾延续时间 (h) |
消火栓用水量 (L/s) |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
1000m2<面积≤5000m2 |
1 |
10 |
5 |
面积>5000m2 |
15 |
5 |
(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火栓用水(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
10000m3<体积≤30000m3 |
1 |
15 |
5 |
体积>30000m3 |
2 |
20 |
5 |
(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①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凡担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给水系统均布置成环状管网,以确保消防用水
②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环状管网消火栓给水系统
枝状管网消火栓给水系统
凡担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给水系统均布置成环状管网,以确保消防用水
③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④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⑤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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