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鉴于该购物广场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判定该项目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该项目需经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鉴于该购物广场的建筑规模和使用性质,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该购物广场应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单位应明确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建立义务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全年消防工作计划,明确全年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和管理措施和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措施,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
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加强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将建筑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巡查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单项检查和保养;在地下商店实行严格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用火管理;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注意事项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市场应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7.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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