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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分析题】
1.请简单阐述歌舞娱乐场所的平面设置的要求及依据。
【答题要点】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或二、三层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15.-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8.3.4-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4.1.-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3.-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2.请简单阐述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级别及相关依据。
【答题要点】
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级别为中危险级I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修订版)附录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等级 |
设置场所举例 | |
轻危险级 |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
中危险级 |
Ⅰ级 |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
Ⅱ级 |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 |
严重危险级 |
Ⅰ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
Ⅱ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 |
仓库危险级 |
Ⅰ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
Ⅱ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
Ⅲ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备注 |
A组塑料、橡胶: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 |
3.请着重分析歌舞娱乐厅的安全疏散应满足哪些要求及符合哪些相关规定。
【答题要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人数 |
一、 |
3层 |
200 |
第2层和第3层的 |
三级 |
3层 |
200 |
第2层和第3层的 |
四级 |
2层 |
200 |
第2层人数不超过15人 |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5 |
20 |
15 |
9 |
— |
— | |||
医疗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高层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教学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
高层 |
30 |
— |
— |
15 |
— |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筑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 |
走道 |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疏散楼梯 | ||
高层医疗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楼层 |
1~2层 |
0.65 |
0.75 |
1.00 |
3层 |
0.75 |
1.00 |
—— | |
≥4层 |
1.00 |
1.25 |
—— | |
地下楼层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
0.75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
1.00 |
—— |
—— |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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