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 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B1 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GA653第 5 章中 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 2 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任意3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任意4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综合判定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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