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业务与监管
1.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业务:(1)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①购车贷款,自用车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商用车70%、二手车50%,期限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②向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贷款;(2)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2.汽车金融公司的负债业务:①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②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③同业拆入(最长3个月,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0%);④向金融机构借款;⑤发行金融债券。
3.汽车金融公司的其他业务:①资产证券化;②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4.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位: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
5.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业务:①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最高20万)、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6.消费金融公司的负债业务: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②同业拆借(最长3个月,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0%)、③向金融机构借款、④发行金融债券。
7.货币经纪公司只能想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济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济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8.货币经济公司的主要业务:①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经济业务;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经济业务;③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经济业务;④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经济业务。
9.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应不小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小于5%;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应不大于15%;对最大10加客户的授信比例应不大于50%;流动性比例应不小于100%;担保余额比例应不大于100%;自用固定资产比例应不大于40%。
10.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指标: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不低于100%;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货币经济公司以现金资产或等值国债形式存在的资本金必须至少能够维持3个月的运营支出,不得将资本金投资于非自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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