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信托公司业务与监管
1.信托设立要素: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
2.《信托法》允许以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定书面形式设立信托。以遗嘱设立信托,因遗嘱是单方行为,则不需要受托人的同意。
3.信托的基本类型:(1)私益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和公益信托;(2)意定信托(包括合同信托、遗嘱心头和其他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只承认法定信托,不承认默示信托);(3)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4.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
5.根据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根据委托人人数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7.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
8.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9.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11.目前主流信托业务介绍:①基础设置信托业务(包括基金设施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财产权信托和产业基金模式);②房地产信托业务(包括房地产债券融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基金化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③证券投资信托业务;④银信理财合作业务;⑤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
1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13.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治理组织完备;治理制度完备;全面风险管理;优化治理结构;合规管理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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