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考试网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资格中级 >> 法律法规 >> 模拟试题 >> 文章内容

2017年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习题:第十八章1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9月30日]  【

  11.(单选)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 2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 38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 B。

  12.(单选)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13.(单选)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解析:选项 A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B 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 C 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D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14.(单选)李某系 A 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 年 3 月 20 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 2 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 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5.(单选)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 2 300 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答案】A。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 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 B 说法错误。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考点 3 刑罚

  16.(单选)下列关于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

  B.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

  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D.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

  【答案】A。解析:《刑法》第 32 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 A 错误,应选。

  17.(单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答案】C。

  18.(单选)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  )。

  A.管制

  B.拘役

  C.刑事拘留

  D.有期徒刑

  【答案】B。解析: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 2
责编:zp032348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