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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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九章第五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14日]  【

  第五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依法履行复议前置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重要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原告,即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人,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共同诉讼成为同一方当事人的人们互为共同诉讼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且有权进行辩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银行相关行政诉讼规则

  《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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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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