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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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九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12日]  【

  第二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导致民事责任或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的追究。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公正、公开;

  二是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二、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分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法定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具体而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一些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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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为可以当面处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此类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调查终结或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

  (三)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四)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依照《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银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则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授权银监会对公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按种类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和特殊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与银监会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特殊行政处罚有:

  ①对违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②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

  ③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2015年,银监会拟对此再次作出修订,新版本拟结合银监会工作特点,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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