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特征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1)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2)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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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用于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
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4)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5)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
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委托人可随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对委托权限进行调整。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销、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
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二)信托法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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