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从业人员应了解我国的公司、证券、保险、信托、票据和破产基本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公司设立及运营、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保险合同、信托的特征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破产债权人保护等主要法律规则。商事法律制度出题概率为6%,本章内容较多,对于重点章节应重点把握。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各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法定分类标准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所公认的法理分类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如下划分: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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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有如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的公司,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大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二)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四)公司经理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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