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8.3.1 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1. 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2. 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3. 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明确个人呢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8.3.2 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
8.3.3 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1. 从业基本准则
(1) 诚实信用。(2)守法合规。(3) 专业胜任。(4) 勤勉尽职。
(5) 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6) 公平竞争。
2. 从业人员与客户
(1) 熟知业务。(2)监管规避。(3) 岗位职责。(4) 利益冲突。(5) 内幕交易。
(6) 了解客户。(7)反洗钱。(8) 风险提示。(9) 信息披露。
3. 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 同业竞争。(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8.3.4 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
从业人员对理财计划的选床和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
从业人员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产品的客户
8.3.5 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1. 民事责任
(1) 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 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 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 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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