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
(十三)授信尽职
应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十四)协助执行
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应该做到:
1.不向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协助执行方面的信息;
2.面临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的要求之时,及时向内部支持部门寻求支持,确保获得专业指导;
3.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工作流程确认来人的身份,审核来函的法定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4.确保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属于该请求机关法定权限以内;
5.审核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协助执行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不应根据执法人员口头请求而超范围协助执行;
6.以专业、中立的态度对待任何协助执行请求
(十五)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十六)娱乐及便利
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十七)客户投诉
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原则:
1.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一)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二)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五、从业人员与机构间的职业操守
(一)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二)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三)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五)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六)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七)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2.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3.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八)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九)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六、从业人员与监管者间的职业操守
(一)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非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费用自理;
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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