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准则 |
内容 |
互相尊重 |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抵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
交流合作 |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会、专题协调会、同业联席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
同业竞争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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