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新增)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可变更条件: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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