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大幅度提高源自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明确了三个层次的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量化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 13 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二、我国银行资本监管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l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l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 l00%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我国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为4.5%)。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三版巴塞尔协议对照表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中国 |
三版巴塞尔协议 |
中国 |
三版巴塞尔协议 |
中国 |
三版巴塞尔协议 | |
最低资本要求 |
5% |
4.5% |
6% |
6% |
8%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2.5% |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 |
1%-3.5% |
(三)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
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最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6部分: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
与核心一级资本相比,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差一些,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次级债、可转债)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资本扣除项
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四)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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