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物权法和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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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其中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的标的是物 。
(4)物权具有排他性 。
(5)物权具有追及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担保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
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2)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3)担保的方式
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担保的种类
担保的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定金担保3 种。
2.物权法
《物权法》对《担保法》部分内容作了完善和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3.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特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第一,抵押物的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不得抵押的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亿元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第一,抵押合同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抵押合同的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第三,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才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所得依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最高额抵押
①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③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4.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第一,设立质权合同的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担保的范围。
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质押的设立。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但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第一,保证合同的内容。
①被保证的住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3)保证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④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合同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以及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6.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②效力不同。
③数额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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