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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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性质和业务的规定
(1)商业银行是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2)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3类。
三、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
①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③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3)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
(4)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贷款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2)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①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④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⑤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⑦商业银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银行业务管理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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