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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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经期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审慎经营规则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准入职责
准入职责包括机构准入、业务范围准入、人员准入和股东变更审查等。
3.非现场监管职责
(1)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
(2)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3)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4.现场检查职责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5.报告职责
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应当立即向银监会负责人报告,若有需要,银监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经证监会备案。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监会有开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非现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措施,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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