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情况。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中央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简称:PBC
(1)大事记
时间 |
事件 |
1948年 |
成立 |
1995年3月18日 |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 |
2003年12月27日 |
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2)职能演变过程
时间 |
职能 |
1948—1984年 |
同时承担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
自1984.01.01起 |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
2003年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行使。 |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1.2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1)历史沿革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
时间 |
事件 |
2003年4月 |
成立 |
2003年12月27日 |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06年10月31日 |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
(2)监管对象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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