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3.1 借款人
3.1.1 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借款人应符合的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出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只有经过工商部门的年检并办理年检手续,才能核实借款人近期的状况,才能保证法人资格的合法性。
(3)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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