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审计
(一)外部审计概念
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银监会明确,银行的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进行的检查,不属于审计,更谈不上是外部审计,而只是经济监督形式。
(二)外部审计委托
1.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2)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3)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4)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5)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6)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2.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1)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2)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3)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三)外部审计质量控制
1.银行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银行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3.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银行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四)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
1.银行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2.银行应当建立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
3.银行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中国银监会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1.银行应健全委托外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银行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便利。
3.银行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
4.银行发现外审机构如存在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严重舞弊行为以及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可以要求银行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5.银行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不得因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而终止审计委托。
6.银行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
7.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向外部审计机构通报最新监管政策,及时回复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咨询,适当吸收外部审计机构参加监管政策培训,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提高对监管政策的认知和理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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