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外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独立审计)并列为三大类审计。内部审计至今已经历了古代内部审计、近代内部审计和现代内部审计三个发展阶段。
(一)内部审计的概念
成立于1941年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IIA),于1947年制定颁布了《内部审计职责说明》,对内部审计及其职责下了定义。2001年1月IIA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更新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2013年8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审计在银行的传统说法称为稽核,两者基本上是一个意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中国银监会将审计监督条线作为业务管理条线(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条线(第二道防线)后的第三道防线,要求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二)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方法
1.现场审计。这是内部审计中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方式。现场审计主要包括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及离任审计三个方面。
2.非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监测范围主要包括管辖范围内机构的机构概揽、业务异动分析、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报告、后续跟踪、日常信息收集与监测等。
3.现场走访。一是内部分行走访。二是监管机构走访。
4.自行查核。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
(三)内部审计的目标及主要事项
1.银行内部审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
(2)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3)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2.银行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2)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4)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5)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7)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四)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和相关职权
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下同)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职责以及相应权限,并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银行建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应当是独立垂直的,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五)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1.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为确保其独立性,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3.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4.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中国银监会明确,银行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5.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六)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 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七)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与问责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2.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董事会应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八)银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需关注的相关内部审计事项
1.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切实贯彻和执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2.熟悉和掌握本行有关内部审计的组织框架和相关制度、流程,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3.认真执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及时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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