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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手册

来源:山西省人事考试网  [2018年8月13日]  【

  山西省2018 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手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2018.08)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二、考试设置三、考试时间四、考试报名

  五、报考条件六、应试须知七、考场规则八、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 号)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 号)。相关政策:《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 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 版)》。

  相关网站:

  中国人事考试网

  山西省人事考试网

  二、考试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 个考试科目(表一)。

  参加4 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实行2 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 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二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表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名称

033.

注册安全

工程师

04.考全科

01.

安全工程师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

3.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混合题)

02.免二科

01.安全工程师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混合题)

  三、考试时间

  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 10 月 27 日、28 日举行(表二)。

  表二: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 月 27 日

9:00—11:30 (2.5 小时)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

14:00—16:30(2.5 小时)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

10 月 28 日

9:00—11:30(2.5 小时)

3.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

14:00—16:30(2.5 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混合)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山西安全工程师报名入口

  山西省人事考试网(网上考务)

  考试组织流程: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查询成绩-资格审核-领取证书。

  报名资格审核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进行。

  报名流程图:

  (二)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 号)的规定,山西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表三:山西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名称

考试科目

上缴

省组织

 

考务费

考试费

考试费

安全  

工程师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1.00

50.00

61.00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1.00

50.00

61.00

3.安全生产技术

11.00

50.00

61.00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15.00

50.00

65.00

合计

48.00

200.00

248.00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进行,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终审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山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该项考试专业合格(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应试人员。合格标准公布后,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如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四)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

  抵制舞弊,维护公平。

  2.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

  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

  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五、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 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 年;或取得

  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 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 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 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 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 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 年9 月3 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 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 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六、应试须知

  (一)考试用品

  1.应考时,须携带黑色迹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

  前务必注意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重要提示

  1.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须在山西,资格审核时须提供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考试大纲

  2018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1 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

  具体请参见《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见附件)。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 号安全大厦1003 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 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七、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

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6 年9 月修订)

  八、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 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

  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

  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

  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

  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

  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

  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

  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 8 -

  附件:

  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 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 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公布,第18 号、

  第13 号修正)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 号公布,第81 号、

  第47 号修正)

  3.《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公布,第52 号、

  第48 号、第81 号修正)

  4.《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号公布,第18 号修

  正)

  5.《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号公布,第73 号修

  正)

  6.《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公布,第18 号、

  第76 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 号公布,第638 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

  号公布,第638 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 号公布,第591 号、

  第645 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号公布,第638 号、第

  653 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 号公布,第653

  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公布,第666 号修

  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公布,第63

  号、第80 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 号公布,第63

  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

  公布,第42 号、第77 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公布,第78 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公布,第63 号、

  第80 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公布,第63 号、第80 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 9 -

  36 号公布,第77 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 号发布,第119

  号修正)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公布,第78

  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公布,第79 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79 号、第89 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 号公布,

  第79 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公布,第63 号、

  第80 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

  号公布,第79 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 号

  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 号

  公布,第79 号、第89 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59 号公布,第80 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

  公布,第78 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

  号公布,第80 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 号公

  布,第89 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90 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

  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 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 号公布)

责编:qi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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