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考试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分析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生产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5年5月26日,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2.发包单位的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其他单位的责任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和条件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投入保障;
(2)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3)隐患排查与治理;
(4)安全教育与培训;
(5)事故应急救援;
(6)安全检查与考评;
(7)违约责任。
4.安全投入的责任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5.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 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6.外包的限制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7.工作交底和考核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8.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9.事故救援和统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2.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职责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3.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职责
(1)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2)明确承包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同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安全投入的职责
为了保证承包单位将安全资金用到实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现场安全管理
加强作业场所的现场安全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为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1)制定施工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2)领导带班下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为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7.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为了加强应急教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情况复杂,承包单位的形式较多,到外地施工作业比较普遍。为了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同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查的重点也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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